外傭跳工|勞工處修訂守則 中介批評推卸責任 僱主介紹費至少增2000元

勞工處今日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外傭仲介公司負責人廖翠蘭向《星島頭條》大吐苦水,批處方「閉門造車」,將所有責任推卸在中介身上,「工人唔做又關我哋事,唔完約又關我哋事,借錢又話關我哋事,係唔係好唔合理?」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則估計,單為滿足臨時居所的相關規定,中介在每名外傭成本將增加約2,000元,以現時介紹費約2萬元計算,僱主日後或需多付一成介紹費。

相關額外成本定必轉嫁僱主

修訂的《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須在與外傭僱主簽訂的服務協議內清楚說明如職業介紹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務,或外傭在兩年的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職業介紹所會否提供退款或另選外傭的安排。廖翠蘭稱,中介不可能保證外傭必能完成兩年合約,坦言「羊毛出自羊身上」,相關額外安排成本必定轉嫁於僱主,「你要退一半,我咪加大僱主一半錢;另選外傭,咁工人嚟都要坐飛機,政府寫明機票係僱主俾,點可能免費?」

相關新聞:勞工處頒布新《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禁以金錢利誘外傭提早終止合約「跳工」

勞工處今日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資料圖片
勞工處今日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資料圖片

 

勞工處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禁以金錢利誘外傭提早終止合約「跳工」。資料圖片
勞工處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 禁以金錢利誘外傭提早終止合約「跳工」。資料圖片

 

不少外傭跳工涉及中介教唆。資料圖片
不少外傭跳工涉及中介教唆。資料圖片

 

勞工處修訂實務守則,規定中介不可用金錢利誘外傭跳工。資料圖片
勞工處修訂實務守則,規定中介不可用金錢利誘外傭跳工。資料圖片

 

勞工處修訂實務守則,規定中介不可用金錢利誘外傭跳工。資料圖片
勞工處修訂實務守則,規定中介不可用金錢利誘外傭跳工。資料圖片

 

質問為何不要求工人買機票

她提到,現時合約寫明,外傭只需一個月通知或者一個月代通知金就可離職,只要跟隨規定就合符合約精神,「覺得咁唔啱就改合約。點解唔修訂合約,如果那個工人唔做,要自己買機票走,點解政府唔做呢件事?」

修訂亦要求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提供與外傭求職者臨時居所有關的資料,並確保遵行相關規定。廖翠蘭指,法例沒要求中介須提供住所,中介亦不能控制外傭,「工人俾人炒咗之後,佢鍾意去邊都得,冇話限定要住喺邊,如果政府覺得唔妥,咁就要有法例去管佢哋,唔係管我哋,我點去管住個工人今晚一定去邊住?我冇呢個權利。」

外傭仲介公司負責人廖翠蘭。
外傭仲介公司負責人廖翠蘭。

 

目前外傭由出發到抵達香港所有的費用,包括機票、身體檢查、訓練費用等須由僱主支付,廖翠蘭嘆對僱主沒有保障,「要提供醫療證明你自己適合工作,先可以申請去外地工作嘛。以前讀書會不會和你老細claim返學費?都唔合理。」

她透露,勞工處會在今年6月就《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與業界開諮詢會,笑言「開乜鬼,(修訂)都出咗咯。」

陳東風估計介紹費增加一成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表示,政府未接納中介團體意見,形容修訂「衰嘢就搵我哋嚟搞」。他指,法例沒有規定中介必須提供臨時居所,而這些臨時居所原意都只是讓外傭「有地方落腳」,惟修訂令中介需增加成本在遵守衛生、消防等條件。他估計,每名外傭成本將增加約2000元,坦言必會全數轉嫁在僱主的介紹費,以現時介紹費約2萬元計算,僱主日後或需多付一成介紹費。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

 

外傭跳工漸少  促限制財仔放貸

就外傭未完成2年合約離職的問題,陳東風稱不批出簽證是政府權力,團體曾建議在合約上清晰訂明中途離職的後果,當局未有接納,反而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講解與外傭相關的入境規定,變相將外傭「跳工」的責任推卸在中介,「懷疑當局怕將呢啲嘢寫死,可能俾菲律賓或印尼領事館投訴,話歧視佢哋嘅國民。」

陳東風續指,現時市場重新開放,外傭討價還價的能力大為削弱,不存在外傭大規模「跳工」,而外傭辭工背後很多時有深層次原因,如僱主態度、工作環境、工作不愉快等,不會僅因少量金錢就作決定,「佢一定係心中已經對份工非常之失望或者不滿,已經萌生去意,呢個時候金錢先產生作用。」
他亦說,大部分中介早已不會插手外傭與財務機構的關聯,認爲政府如要杜絕外傭借貸帶來的問題,應直接規管財務機構,限制它們不准向持有外傭簽證的人士放貸。

記者 蕭博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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