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工人測試吊船墮斃 起重設備公司指案中滑輪不能用作「吊船」或「吊人」

西半山聯邦花園倫敦閣2022年6月13日進行吊船測試期間,懷疑吊船鋼纜斷裂,2名工人由20樓墮地死亡,2間涉事公司及1名公司董事被票控11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生產涉案吊船所用滑輪的起重設備公司代表供稱,其公司的滑輪只可用作吊重物,並不可用來吊起吊船或載人。

涉案滑輪生產商證滑輪不可用於「吊船」或「吊人」

首被告萬勇實業有限公司(萬勇)經營吊船業務,是2名死者翁偉文及李耀暉的僱主。第二被告宏溢營造建築有限公司(宏溢)經營建築業務。第三被告、64歲的陳海源是萬勇董事。

浙江維大茵特起重設備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黃國輝供稱,案中吊船所使用的滑輪是其公司生產的產品,只可用來吊重物,絕對不可用來「吊人」或吊起吊船,設計上亦並非供2個滑輸一起使用,因為重力點未必能保持在中間。他說公司向客人出售滑輪時,會附上說明書及測試證書。

被告之一陳海源稱,萬勇將涉案滑輪設備於用於吊船設計,並經工程師測試審批。
被告之一陳海源稱,萬勇將涉案滑輪設備於用於吊船設計,並經工程師測試審批。

 

辯方質疑滑輪屬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陳海源親自盤問黃國輝時,展示購自維大茵特、案中涉及的滑輪,並稱滑輪連鏈條共重15公斤。陳海源指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問黃國輝其公司生產的滑輪屬起重機械抑或起重裝置。黃國輝稱無法回答法律問題,但認為該滑輪屬起重工具,又指產品測試達安全操作負荷的1.5倍(美國標準為1.25倍,歐盟標準為1.5倍)。黃指自己沒接觸過吊船,但公司的客戶中包括船廠。

陳海源後來援引法例向黃國輝指出,涉案的滑輪在香港法例下應被定義為起重機械 。梁官整合陳海源的說法後向黃國輝解釋,陳海源認為該滑輪用在吊船上時就是起重機械,若不用吊船上,它就只是起重裝置的一部份。

辯方稱萬勇將涉案滑輪用於吊船設計並通過測試審批

黃國輝指,他不清楚世上是否有人生產可用於「吊人」及吊起吊船的滑輪,但其公司並無生產此等功能的滑輪。

陳海源質疑,根據黃國輝的口供,黃曾指「若然要載人,必須要使用其他的設備,而其他設備也要符合標準。」陳認為,這顯示黃國輝曾承認其公司的滑輪可用作載人。黃國輝不同意,並指他在錄口供時表達錯誤,但已在翻看口供後修改內容。黃稱當時其實是想說,如要載人,就不是用其公司生產的滑輪。

陳海源向梁官重申, 萬勇除在涉案的地盤外,也曾在其他地盤用同樣的滑輪及設備,公司的吊船設計經工程師進行法定測試後審批。

兩公司1董事齊被票控

事發於2022年6月13日,萬勇及陳海源共被控8罪,包括「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確保吊船不用以載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設有足夠而安全的進出途徑」。

宏溢則被控各1項「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和「沒有確保吊船不用以載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設有足夠而安全的進出途徑」罪。

陳海源另被控4項「在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同類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罪」,指陳於同日同地身為萬勇的董事,在其同意、縱容或疏忽下,導致上述情況發生。

案件編號:ESS39987-93/2022、ESS40626-29/2022、ESS40690-93/2022(交替控罪)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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