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24天審訊,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張家俊早前辯稱在警員威嚇下,被逼簽署承認警員記事冊中的警誡供詞。控方今指出,警員記事冊內卻沒有寫上更多對張家俊不利的供詞,更寫了「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也沒有逼張承認屋內檢獲的涉案電子儀器屬於他。張同意,但仍否認記事冊內供詞是他自願作出。
根據警員記事冊記錄,張家俊在警誡下稱「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另外喺3月6日晚,喺深水埗公園出面,佢畀左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畀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張家俊早前辯稱,被捕後遭警員威逼才在相關記錄簽署作實,他不曾這樣說過。控方今盤問時,指張家俊聲稱被逼簽署記事冊,但警員卻沒有在記事冊寫張家俊承認「有份整炸彈」,反而寫了「無份整炸彈」。張家俊同意,但又稱自己在廁所內被警長拳打胸口後,警長曾說「啲炸藥你整㗎啦」,他則回應「唔關我事」。控方指,張家俊在主問時沒有提到這部份。張家俊同意,而辯方盤問警長時也沒有問及。
控方指,警員也沒有在記事冊中指張家俊曾到嘉頓山上與其他人開會討論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的計劃,更沒有逼張家俊在記事冊承認家中檢獲的手提電腦和手機等屬於他。張家俊同意。控方續指,其實記事冊的內容是張家俊自願說出。張家俊否認。
此外,張家俊早前供稱其家中檢獲的Macbook屬於公司,應該是同事Rachel或「大隻仔」遺留下。控方今指,辯方盤問警員時,提到的手提電腦卻是在張家俊家中檢獲的另一部Macbook Pro。張家俊稱因為名字相近,所以自己有時亦會混淆。控方則指,其實是因為專家證人在Macbook內發現與羅湖爆炸案中引爆裝置相同的程式代碼,所以張家俊才改變自己的證供。張家俊否認,又稱自己不知道Macbook內有這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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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