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去年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時,因使用instagram(IG)、校園海報及校外傳媒訪問自我宣傳,遭教務長兼選舉主任用「以非官方途徑自我宣傳」為由取消資格,賴卓賢向校董會投訴不果,幾經通訊往來後仍遭校董會駁回投訴。賴卓賢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質疑相關程序失當及涉越權,要求法庭推翻選舉結果及下令重新舉行補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頒書面判詞指,校方決定合法合理,強調確保選舉公平性比個人宣傳自由更為重要,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方為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答辯方為嶺南大學教務長章慧芳(Margaret Cheung Wai Fong)及嶺南大學校董會。賴卓賢入稟時列出有利害關係方為校董會選舉當選人、內地學生學者聯誼會會長杜毅柯,以及諮議會及教務會選舉當選人盧鄭愛娃。
賴卓賢質疑他被取消參選資格涉程序不當、越權等,認為校方誤解或誤用選舉規則,過度限制言論自由。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詞中表示,涉案選舉規則賦予選舉主任解釋及執行規例的權力,即使《規例》無任何條文明確禁止候選人公開宣傳自己,但明確規定候選人可透過「官方渠道」宣傳,即暗示候選人不可透過其他「非官方渠道」宣傳,故裁定校方限制宣傳渠道的做法合理合法,符合公平性要求,屬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裁定校方不涉越權。
法官指雖然校方沒有舉行正式聽證會讓賴解釋,但一直知悉涉案投訴內容,亦從未否認違規,沒有證據證明舉行聽證會與否可能改變結果,故不涉程序失當。法官強調限制宣傳渠道旨在確保候選人公平競爭,無證據顯示此限制影響選民參與度,而且校方已充分考慮賴卓賢違規事件的相關論點,故駁回賴的司法覆核申請,另下令賴需支付校方訟費。
案件編號:HCAL631/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