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雜貨舖東主去年聘用持有遣送離境令的印尼籍女子,從事店務員工作,被入境處截獲,稍後控以一項聘用不可合法受僱及為受禁僱員的人士為僱員的控罪,今日他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入境處特遣隊副指揮官李烱超在判刑後表示,2024年3月13日,入境處聯同勞工處進行反非法勞工的聯合行動,行動中在一間雜貨舖內,截獲一名持有不允許從事僱傭工作擔保書的51歲印尼籍女子,她被捕時涉從事店務員工作。同時,調查人員在現場截獲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店舖東主。

該店舖東主為香港居民,男性,57歲,他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調查顯示,被捕印尼籍女子,為持有遣送離境令對她有效人士,不可從事僱傭工作。人員經調查後並控以相關罪行,去年5月已被定罪,並判處監禁15個月。
而涉案店舖東主,被控以一項聘用不可合法受僱及為受禁僱員的人士為僱員的控罪,今日他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入境處一直嚴肅跟進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為加強打擊相關的罪行,政府在2021年修訂入境條例,大大提高聘用非法勞工的罰則,最高罰則大幅提升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涉案公司的董事、經理、合夥人及秘書等,亦有可能要負上刑責。有關修訂不單止進一步確立僱主的法律責任,同時亦大大提升懲罰的力度,從而增加其阻嚇作用。同時,高等法院亦曾頒佈判刑指引,指出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定罪後須判處即時監禁。
李烱超講述其中一個有關修例後判刑加重的例子。2024年2月,一名洗碗服務公司持牌人,因涉嫌聘用24名非法勞工,被控16項聘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去年2月已被法庭定罪,並被判處監禁19個月,正正反映聘用非法勞工的嚴重性。
而在2025年1月至9月期間,入境處已拘捕44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同期亦檢控了137人,被定罪僱主大部分被判處罰款及監禁,監禁刑期由45日至6個月不等,而判處罰款金額由5000元至6萬元不等。在十月份,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的案例中,其中一宗案件是一名裝修判頭,他承接一個店舖的裝修工程,並聘請一名以訪客身份來港的人士,協助他進行裝修的工作,他於今個月初被法庭定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在另一宗案件中,入境處截獲一名涉嫌聘用兩名訪客從事非法按摩工作的足浴店東主,涉案東主被控兩項聘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的控罪,並於較早前被法庭定罪,判處監禁四個月。以上案例說明聘用非法勞工可能被判處監禁,並且是一項嚴重罪行。
李烱超呼籲各位僱主,聘用非法勞工是嚴重罪行,大家切勿貪平,貪方便,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