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民事訴訟339次未獲授權下取用警署電腦 時任警員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36歲時任男警前年為取得資料入稟索償,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警署電腦339次,他早前承認一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被告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法庭絕對可以判處即時監禁,惟留意到被告工作期間承受壓力,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姑且給予被告一次機會。

官指被告以權謀私乃念精神受壓予以機會

高官指出,被告案發時作為警員,負責維持社會治安,有途徑接觸敏感資料,該些資料對於報案人及受害人等非常重要。被告為個人的民事訴訟而犯案,明顯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在這基礎下法庭絕對可以判處即時監禁。惟高官留意到被告工作期間承受壓力,導致出現精神問題需求醫,而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高官認為被告在還押期間已獲充足教訓,遂接納報告建議,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以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聞言表示「明白,多謝法官閣下」。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顯示他有悔意,被告無案底,亦願意接受精神科治療,他獲家人支持,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冀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以社服令。

被告劉家洛,報稱髮型師,承認於2023年11月6日與2024年3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仔黃竹坑道4號香港仔警署,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獲取利益而取用電腦,即取用香港警務處操作的電腦存取權。

為民事訴訟339次擅入警隊系統查資料

案情指,警隊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載有包括受查人、嫌疑人、警方行動等重要資料,只有獲授權人士可以查閱,而系統有警告字句提醒。

被告於2019年確診抑鬱症,警隊評估後將他調配至報案室負責較輕便的工作。2022年3月7日,被告與同事因工作態度問題發生爭執,與警長對談時被告一度情緒激動揮舞原子筆,隨後被警員鎖上手銬並送往青山醫院接受治療。被告復工後被安排負責警署內泊車事宜,該崗位沒有進入警隊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的權限。

被告於去年3月請辭,4月離任,他在同年3月就上述爭執事件入稟高等法院,指有警員行使非法武力等。隨後被告被揭發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間,339次未獲授權而進入警隊調查系統,查看不同案件資料,其中9次是為自己的案件。被拘捕後,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不知道不可查閱系統。他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以個人帳戶查閱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有關自己案件等資料,目的是為了入稟索償。

案件編號:ESCC1821/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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