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傀儡戶口持有人 洗黑錢$1400萬 罪成加刑至判囚55個月

一名案發時41歲的內地女子今日(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55個月。

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姚國威(圖右)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講述法庭判刑。劉漢權攝
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姚國威(圖右)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講述法庭判刑。劉漢權攝

 

警方於2024年7至9月期間,接獲7宗涉及網上投資騙案的報案,總損失金額約800萬元。新界北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人員經調查後,於2025年一月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內地女子。她其後於2025五年三月被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調查相信她涉嫌利用兩個銀行戶口處理合共約1400萬元犯罪得益。

該名內地女子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並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五的刑期,最終判處監禁55個月。

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在判刑後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她指市民如果租借賣銀行戶口比其他人使用,而該個戶口予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就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嚴重,所以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的案件,會同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以今日案件為例,一名女子因為將戶口予其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10個月。 由2023年10月到現在,已經有 460名人士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 八份之一至三份之一不等(2個月至18個月) 。

警方必須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但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 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 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合適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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