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葡萄牙護照的「香港獨立黨」成員黃煡聰因在網上發布42則煽動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港,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後被判囚5年。黃申請刑期上訴失敗後,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爭議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需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罰則是否適用於串謀罪。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明《香港國安法》的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故其上訴理據毫無可合理爭辯之處,拒絕發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申請方欲爭議《香港國安法》中分裂國家罪指明情節嚴重者需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但此是否適用於串謀罪。上訴庭則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明確規定,《香港國安法》的罰則同樣適用於串謀、煽惑他人及企圖干犯相關訂明罪行的人士,但黃煡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犯案。
申請方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的頒布,正是旨在堵截法律漏洞,證明《香港國安法》的最低刑罰不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律政司則指,此理據從未在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提出,理應被駁回,而且《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清楚反映其立法原意僅為釐清《香港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
上訴庭指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串謀犯、煽惑他人犯或企圖犯《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的罰則」,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清楚表明其立法目的為釐清並確認《香港國安法》罰則適用於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並非像申請方所說用來修補漏洞。上訴庭重申《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申請方的上訴理據沒有任何可合理爭辯之處,不具備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條件,故拒絕發出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92/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