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康城首都業主涉擅拆主力牆,在牆上開洞並安裝門,遭屋宇署票控兩罪。業主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劉淑嫻今(29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時斥,被告明知拆除的牆壁有機會是結構牆,惟仍拒絕查證,故認為被告並非因疏忽而犯下本案,屬故意漠視牆壁狀況,導致樓宇有倒塌的風險,裁定他兩項傳票罪成,終判處罰款共18萬元。
劉官裁決時,引述控辯雙方就法律原則的爭議,控方指出只要被告授權進行建築工程,而該工程有機會導致樓宇結構危險,便能滿足控罪元素。辯方質疑,被告不知拆卸的牆是主力牆,故認為控罪元素不成立。劉官接納控方的分析,認為只要被告知道拆卸牆身的工程便能滿足控罪元素,被告不需要知道該牆壁是主力牆。劉官直言,市民不能基於無知而拆毀牆壁影響結構,不能以不知情為由逃脫責任,否則便會違背立法原意。
劉官引述專家證人、結構工程師鄧納倫證供,擅自改動主力牆會影響樓宇抗風能力,亦影響樓宇整體性及穩定性,如果不當或非法移除主力牆,會令整個樓宇和單位的強度減損,及可能令整個樓宇的移動幅度超出限制。此外,樓宇結構環環相扣,如果有一項結構構件斷裂,本來承托的荷載便會由另一構件承托,如果該構件承受不住、亦會斷裂。鄧另提及,主力牆開洞後,整面牆的結構改變,洞口兩側剩餘的牆壁部分須承托所有荷載,其結構安全系數不足,如不採取合適補救措施,樓宇會有逐步倒塌的風險。
被告辜晉豪,被票控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罪、及進行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兩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27日期間,作為與日出康城首都6座某室拆除部分結構牆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處所擁有人,授權進行該工程,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及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上址展開或進行該工程。
案件編號:KTS11159、11160/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