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天橋底花槽縱火囚32個月 求情指打火機失靈改燒紙皮點煙 官指說法荒謬匪夷所思

六旬地盤工人前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維修費達2.1萬元。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提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受酒精影響,因打火機未能點燃香煙,故燃燒紙皮用來點燃香煙,惟其後引致附近雜物起火。法官指求情說法荒謬及匪夷所思,終判囚32個月。

辯:燒紙皮點煙致火警 官:匪夷所思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今判刑時,提到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當日受酒精影響,因打火機未能點燃香煙,故燃燒紙皮用來點燃香煙,他其後棄置紙皮引致火勢蔓延,亦曾嘗試用紙皮和發泡膠撲熄火種,但情況卻變得更差。

法官指求情說法荒謬,街上便利店比目皆是,被告大可重新購買打火機,而且香煙比紙皮更輕薄,如果無法點燃香煙,又怎能點燃紙皮;而且火勢因雜物而蔓延,被告卻再嘗試用紙皮和發泡膠撲熄火種,這無疑是火上加油,令人匪夷所思。此外,當有途人目擊事件時,被告也沒有求助,更叫對方「唔好多事」。

兩個花槽3處遭連環縱火

法官拒絕接納案件意外所致,指唯一推論是被告故意縱火,而辯方也撤回相關求情說法。法官考慮到,被告在街上縱火及破壞公物,也沒有受到任何人挑釁,雖然無證據顯示他使用助燃劑,但他利用打火機,在兩個花槽的3個位置連環縱火,加上過去有刑事毀壞案底,其年紀亦非極年邁,終判囚32個月。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並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警方於10月23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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