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內地家庭主婦涉於前年申請「高才通」來港時,虛報自己持有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學士學歷,以誘使入境處批准她一家5口在港工作及讀書。她早前否認串謀詐騙罪受審,裁判官黃國輝今早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向中介支付費用以協助處理申請「高才通」的程序,中介有機會從中作梗,為成功取得仲介費而隱瞞被告作虛假學歷,導致被告一直以為自己是以年收入作申請,終裁定被告串謀詐騙罪脫。
官指被告有機會符合以年收入申請資格
黃官裁決時指,本案爭議被告是否串謀他人以假學歷申請入境,還是中介從中作梗隱瞞被告。黃官引述被告自辯指,當時曾透過朋友介紹的中介申請「高才通」,自己將申請過程完全交予中介。黃官認為「高才通」是網上申請,並非面對面的申請程序,任何人均可以在網上作申請,而中介亦可網上輸入資料申請。而本案有關被告的申請資料中,地址、電話號碼及簽署等均不是屬於被告。
黃官另引述被告自辯指,被告以為中介以「A類申請」即年收入250萬元來港,而非「B類申請」即透過學歷來港。黃官認為,被告提及丈夫做生意年利潤約300萬元,一直有賺錢及積蓄,曾在深圳花費541萬元購入單位,被告確實有機會符合「A類申請」的資格。
官:中介有可能為賺取中介費從中作梗
黃官相信,被告支付中介費後,會將一切申請「高才通」的程序交由中介處理,自己不檢查資料等屬合理。黃官提及,被告在取得電子簽證後,來港申請身分證時,在學歷一項列明預科畢業。而本案被揭發後,被告在入境處人員的提問下,亦表明自己不曾在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就讀,而被告的家人及後再度聯絡中介時,則發現中介失聯,被告的家人亦報了公安。
黃官認為,儘管被告在申請「高才通」時確實有疏忽,沒有向中介檢查自己的申請,完全交由中介辦理。惟刑事案件中,須證明被告知道及有意圖作出串謀詐騙行為才能構成控罪元素。被告的家庭年收入確實有機會符合「A類申請」的資格,惟中介或有可能為令被告能完全成功申請「高才通」以賺取中介費,而從中作梗,將被告蒙在鼓裡用「B類申請」,而偽造學歷證明亦非難事,導致被告一直以為自己是以年收入申請「高才通」,黃官認為被告確實有可能遭中介欺騙,終判處被告串謀詐騙罪脫。
36歲被告徐麗娜,報稱家庭主婦,被控串謀詐騙罪。控罪指,她於2024年的某一天,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一名為「孫先生」的人士,串謀詐騙香港特區政府入境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著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符合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的資格來港,從而誘使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公職行為,即在原本不會批准的情況下批准徐、其配偶徐亮波及3名子女進入及逗留香港。
案件編號:STCC900002/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