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換屆後,39位未連任議員在離任前如何運用公帑發放獎金及花紅受關注。今日有傳媒報道指,多達30名卸任議員合共向157名議助發放約940萬元的獎金或花紅,其中選委界前議員馬逢國向其助理、現捲入風化案的施駿興發放26.4萬元獎金,相當於6個月薪金。實政圓桌召集人、前立法會議員田北辰今早(18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在現有合約及約滿酬金制度下,再動用公帑派發額外花紅做法「奇怪」,強調若屬酌情發放,議員應自掏腰包。
田北辰:用公帑派花紅我就唔係幾想
田北辰是少數沒有用公帑發放花紅的議員之一,他透露其團隊大部分員工均交由接班人莊豪鋒繼續聘用。他坦言對動用公帑尤其敏感,「我自己公司、私人嘅各方面就一回事。但係用公帑呢,我自己就唔係幾想」。他指出,其辦事處職員均以合約形式受聘,合約期滿後會發放約滿酬金,續約時亦會重新商議薪酬。
田北辰強調,合約期間職員的薪酬會跟隨公務員加薪幅度調整,待遇已較私人市場優厚。在已有約滿酬金的情況下,他認為長期服務金或額外獎金的性質已被抵銷,因此對有議員以公帑發放相關款項感到奇怪。





批年資淺獲巨額花紅屬離譜
對於有報道指不同議員派發花紅的準則各異,田北辰認為需視乎具體程度而定。他舉例指出,若職員在辦事處工作逾二十年,獲發約二十萬元的獎金尚算合理;但若只有數年年資卻同樣獲發二十萬元,情況則屬「離譜」。他重申,即使是自己經營的私人公司,面對不斷續約且待遇優厚的員工,亦不會在離職時額外派發獎金,更何況相關款項涉及公帑。
被問到應如何規限議員發放獎金的安排,田北辰建議必須回歸合約精神。他認為,若員工的僱傭合約中已清晰訂明離職時會獲發相關款項,外界必須尊重合約;但若合約未有訂明,純粹屬於議員的個人酌情決定,便不應動用公帑。他強調,議員若希望酌情獎勵員工,應以私人資金支付相關款項,以顧及市民對妥善運用公帑的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