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非禮酒醉女乘客罪脫 官指被告雖自招嫌疑惟事主反應不合理

自稱任職助教的35歲男子被指去年2月初駕駛的士從中環接載酒醉女子後,在車上強行舌吻、摸女乘客胸部及按她的頭向下體等。男助教否認非禮罪受審,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鄭潤聰指事主不肯定許多細節,事後反應不合理,法庭無法肯定事發經過。鄭官另指被告在凌晨時分帶酒醉的女乘客到杳無人煙、燈光昏暗處,屬自招嫌疑。

成功使被告暫時離開卻未逃離或報案

被告胡振威被控於2025年2月1日,在香港由中環威靈頓街公廁至沙田顯徑體育館的一輛的士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鄭官裁決時指,事主X供稱在叫被告買水後,她的酒醉程度約是10分中的2至3分。法庭無法磨合被告重複作出非禮行為後,X要求被告去買水,並成功使被告離開,顯而易見X可趁機離開,惟她無這樣做。

鄭官進一步提及,案發牽涉濾水廠及便利店兩個地點。被告若於濾水廠下車買水,便會距離X更遠,她有更多時間思考行動,包括報警、離開或致電男友。而便利店則並非燈光昏暗處,X向人求助應該不難。

鄭官又指X剛經歷可怕的事情,即使她腦袋一片空白,仍無離去反而支付車資。鄭官直言X大可在被告買水時放下車資便走,質疑若X感害怕,為何因數十元的車資討價還價?因此鄭官認為X的事後反應不合理,她亦在庭上多次不能肯定細節,即使法庭信納X是誠實證人,亦不能肯定其證供可信可靠。

被告有自招嫌疑惟法庭無法肯定事發經過

而被告自辯稱X在車上嘔吐,但他無協助X下車,反到後座與X同坐。鄭官質疑被告若需檢查情況,可從司機位轉頭往後看,或打開車門便一眼看到整個後座。當見到X往外傾時,被告亦無需要上車並關上車門,遑論被告聲稱嘔吐物有異味,其所為使他與X共處密閉空間。鄭官認為被告具大學學歷和工作經驗,他知道當時並非駕駛狀態,無必要關上車門,被告的行為不必要及不合理。

鄭官最後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與X相識,兩人性別不同。被告在凌晨時分將酒醉的X載至杳無人煙、燈光昏暗處,行為自招嫌疑,亦誤導控方以為證據比實際強。惟法庭無法肯定事發經過,終裁定罪脫,被告聞言低頭。

鄭官總結案情,事主X當日凌晨在中環飲酒後,乘坐男友替她召喚的的士離開,被告為的士司機。在過程中X遭被告觸摸大腿及臉,而的士未有駛往目的地,而是停在濾水廠附近。被告其後坐進後座非禮X,包括強吻、捉X的手摸被告下體、拉開褲鏈並按X的頭向下體,以及伸手進X的上衣摸其胸部。X曾多次推開被告,之後表示想喝水,被告遂到便利店買水。X在支付車資後離開。

鄭官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自辯時承認曾觸碰X,但僅因她當時躺在後座且無反應,他是為了查看情況及詢問目的地。被告同意駕駛至濾水廠,但因為X無確認目的地,應用程式上只顯示濾水廠一帶。被告到後座查看時,X嘗試吻他,被告阻止後X倒在他的大腿上。而當X要求水時,被告到便利店買水給X。二人就車資達成共識後,被告便離開。

案件編號:ESCC80/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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