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警員涉2020年初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執勤緝毒期間,襲擊露宿者及砸爛其家當等,其中6人被裁定誣衊露宿者藏毒、遮蔽閉路電視鏡頭,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入獄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不等。他們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指他們爭議遮蓋閉路電視的行為沒有影響毒品案調查,只是防止拍攝警方不當行為,沒有損害的法院司法執行工作,說法相當牽強又完全站不住腳,今駁回其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
4人分別判監25至37個月
4名上訴人梁飛鵬、龐雋詩、尹栢詩及陳守業,早前被裁定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梁飛鵬和龐雋詩被判囚2年1個月,尹栢詩和陳守業被判囚3年1個月。4人均提出刑罰上訴,梁飛鵬、龐雋詩及陳守業另提出定罪上訴。
稱遮蓋鏡頭不具妨礙司法公正傾向
4人被裁定遮蓋閉路電視、在筆錄和記事冊訛稱越南籍露宿者「阿十」管有危險藥物。上訴指4人嘗試遮蓋鏡頭並不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只是為了防止拍攝警方不當行為,同時進行的反毒品調查和警員行為都全屬正常。他們另質疑原審法官錯誤依賴同案被告的事後捏造案情誣告阿十的行為,忽略搜出毒品的過程中沒有警員違法或違規,故遮蓋鏡頭的行為不會影響到毒品案的檢控,並不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上訴庭指上訴理由牽強站不住腳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楊家雄、原訟庭法官陳慶偉認為,妨礙或干預執法部門的調查仍然可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被告刻意遮蓋閉路電視及干擾錄影約40分鐘,唯一合理推論是為了防止拍攝到警方潛在的不當或違法行為,明顯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認為他們的上訴理由相當牽強又完全站不住腳,遂駁回定罪上訴。
正面品格相對極嚴重罪行而言屬微不足道
4人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部分被告職級較低、僅聽從上級指示行事,以及個人良好品格和嘉許紀錄等求情因素,質疑判刑明顯過重。上訴庭指警員妨礙司法公正是極其嚴重的罪行,為無辜者帶來嚴重後果及嚴重影響司法執行工作,摧毀公眾對執法及司法制度的信心,考慮判刑時被告個人正面品格的比重會變得微不足道。
認定某人有罪便栽贓只會造成更大禍害
上訴庭強調,社會大眾期望警方積極打擊罪惡,但如警方在缺乏相關證據下仍然因為認定某人有罪而不惜栽贓,便會變成另一種罪惡,造成更大的禍害,即背離法治。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及扣減完全合理,精準反映了案件嚴重性及各被告的罪責,無理由干預原審判決,全數駁回四人的刑期上訴 。
案件編號:CACC219/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