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泰龍」的新義安頭目李泰龍2009年遭仇家伏擊斬死,與「泰龍」結怨的和勝和頭目「紋身忠」梁國忠2023年被裁定謀殺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依例判處終身監禁。「紋身忠」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質疑張官引導陪審團時就不在場證據處理不當。上訴庭今頒判詞指辯方提出不在場證據的依據薄弱且有限,張官引導時提醒陪審團即使不接納不在場證據,也並不證明被告有罪,故陪審團評估不在場證據時不會感到困惑,因此不會作出錯誤推理,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上訴方質疑原審就不在場證據引導錯誤
梁國忠否認於2009年8月4日,在香港連同李鎮江「波仔」、李蘊剛「剛仔」和勞展宏「貓仔」及其他人,謀殺41歲男子李泰龍,惟經審訊後4男3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紋身忠」謀殺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依例判處梁國忠終身監禁。
上訴方質疑張官就不在場證據向陪審團作出錯誤引導,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楊家雄經考慮後認為辯方提出不在場證據的依據薄弱且有限,辯方指梁國忠在謀殺案發生前合法離開香港,而且沒有他回港的合法入境記錄,但他十多年後在香港向警方自首。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引導正確
上訴庭指張官向陪審團清晰解釋了不在場證據的含義並闡明辯方案情,再引導陪審團應如何處理不在場證據,強調證明被告在其他地方並非辯方責任,反而控方必須反證並否定該不在場證據。張官亦向陪審團重提三合會專家的證供,指三合會成員很容易就能登上「大飛」非法往返香港。
張官歸納控方指被告透過非法途徑潛返香港、辯方不在場證據屬虛假的案情,提醒陪審團即使不接納被告不在場,但也並不證明被告有罪。上訴庭認為張官就不在場證據的引導並不存在任何循環推理,故陪審團分析及評估不在場證據時不會感到困惑,故不會作出錯誤推理。上訴庭認為這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CACC216/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