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將於本月31日生效,《消防條例》相關條文亦將同步更新。消防處表示,消防人員及救護員若在現場確認病人持有「有效及適當」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依法依規尊重臨終病人的意願不施行心肺復甦,但強調不等於停止照顧病人,人員仍會提供適切護理及安排送院,並以「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為原則採取施救。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總部)唐思豪指出,消防通訊中心接報後,不論是否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下稱「命令」),救護人員均會到場評估病人狀況,期間發現或得到家屬給予的「命令」,會即場核實是否有效且適用,即使因「命令」不施行心肺復甦,仍會提供適當護理並將病人送往附近醫院。檢查「命令」的過程中會繼續施救,未能確認「命令」或有任何疑問時,以「救人第一」為優先;救護人員不會在現場主動搜查病人的個人物品,以免延誤救援。
他亦指,由於心肺復甦關乎性命且要在極短時間內決定,救護人員在現場必須見到實體、有效且適用的「命令」,有效指採用法例定明表格的正本,或經律師、醫生加簽的核證副本,電子版或家屬自行影印本均不視為有效,另外人員會檢查「命令」有否妥為填寫、簽署、註明日期及在有效期內;適用則指心肺停頓非由自殺、他殺或意外等非自然原因引起。

消防處已做好充分準備,制定清晰的院前處理指引與操作程序,已為近10000名屬員進行培訓;另外自今年3月起,處方向市民推廣心肺復甦術時,同步介紹相關「命令」。醫療輔助隊及香港聖約翰救傷隊同樣作出有關安排並推展人員訓練。
唐思豪提醒,醫管局現已製作非常容易辨認的黃色檔案袋,方便存放「命令」,他建議家人與照顧者應預先了解有否相關命令,並將其應放置於床邊等當眼位置,以便救援人員到場時能即時察覺;若家屬已知病人有「命令」,請在召喚救護車時主動告知,且救援人員抵達時即時出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