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工程公司助理在2019年至2022年間涉嫌隱瞞利益衝突,將逾1,100份升降機及扶手梯保養維修工程訂單,判授予其母成立的承辦商,涉及工程費用約70萬元,遭廉署落案。案中工程公司助理早前否認欺詐罪受審,暫委法官劉綺雲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裁決指,被告坦然向工程公司董事交代與家族生意的關係,相反董事證供則有多處矛盾及不合理之處,居然容許自己不知道涉及利益衝突的公司名稱及數量,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董事供詞存在矛盾不能穩妥信納
劉官裁決時指,智能安全顧問公正行有限公司(智能)董事及總經理周冠雄的供詞,曾要求被告就家族生意申報,以保障智能的利益,故自然應向被告核實有甚麼關連公司,惟董事卻沒有查問,容許自己不知道涉及利益衝突的公司名稱及數量,劉官認為董事不聞不問的態度有違常理。另外,董事表示有很多客戶對被告的服務不滿並作投訴,故被告在2022年離職。劉官認為,被告在智能工作的7年間,沒有收過內部警告信,甚至獲升職加薪,董事的說法站不住腳。
劉官引述董事在廉署的證供,智能沒有將港鐵扶手電梯工程外判予顧問公司,勵精顧問公證行有限公司(勵精)是第一間獲外判的顧問公司。惟辯方在盤問時則指出,智能有向另外兩間顧問公司外判工程,董事則回應「唔記得」。辯方質疑董事在證供中能確實表示沒有外判,董事則回應「人有記得與唔記得」。劉官則認為,董事未能解釋供詞的矛盾,其中一間顧問公司接管工程超過1年,由董事負責準備支票,難以理解董事不知道工程曾外判予勵精以外的顧問公司,故不能穩妥地信納董事證供。
被告指面試時已講明家族生意屬同行
劉官引述被告自辯指,被告在2014年於智能面試時,已向董事表示父母亦從事相關工程公司,屬家族生意,被告在入職後亦多次向董事交代與父母的關係。而董事在2018年因人事關係,要求被告作書面申報備用,劉官認為董事在早期已知道被告與家族生意的關係,被告的證供合情合理,坦然交代與家族生意的關係,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38歲被告張子聰,是智能安全顧問公正行有限公司(智能)前工程助理,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張於2019年3月至2022年期間,向智能隱瞞他及他的母親在勵精顧問公證行有限公司(勵精)的權益,意圖詐騙而誘使智能判授工程訂單和顧問服務予勵精。
控方指被告無申報下外判工程予母親公司
綜合證供,被告案發時受僱於智能為工程助理,負責管理升降機及扶手梯相關的工程項目,職責包括將工程外判予承辦商。根據智能的要求,被告如果在處理有關外判工程的事宜上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他須向智能提交利益申報。
惟廉署接獲投訴並展開調查後,發現智能案發時按被告的建議將共逾1,100份升降機及扶手梯保養維修工程訂單外判給勵精,涉及工程費用共約70萬元。而被告的母親則是勵精的唯一董事兼股東,被告及其母親都是勵精銀行戶口的授權簽署人。
案件編號:DCCC1232/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