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輪椅單車徑行駛兼超載 邊揸車邊手抱幼童「勁牙煙」 仲有一個企車尾?運輸署咁回應...

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近年在港越趨普及,不少市民和外賣車手會冒違法風險,在行人路、單車徑、甚至馬路上行駛。此外,電動輪椅亦不時有險象環生,《星島頭條》接獲讀者報料,日前在將軍澳寶邑路、至善街一帶單車徑上,有一輛電動輪椅不但疑違規在單車徑上行駛, 一名幼童更坐在輪椅駕駛者的大腿上「手抱」,車尾甚至懷疑經改裝,再多站一名女生,讀者目睹該輪椅正在「落斜」,倘不小心煞車或有其他車衝出,後果不堪設想。

報料人:輪椅載兩人 倘煞車後果不堪設想

讀者表示,見到事主「手抱」幼童,直言「覺得非常危險」,相信輪椅經改裝、車尾更加裝後輪和腳踏,而該站立的女生更一手扶住輪椅,一手在低頭玩手機。讀者形容涉事輪椅人士超載行為自私,不但無顧及同行人士安全、更對其他騎單車人士構成風險。

運輸署:電動輪椅不可在單車徑上使用

運輸署回覆《星島頭條》查詢表示,為醫療需要而製造的電動輪椅,屬步行輔助工具,可協助行動不便的人士出行。一般而言,電動輪椅可在行人路使用,而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須遵守與行人相關的規則和指示,包括不可在單車徑上使用。此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

將軍澳有電動輪椅疑違規在單車徑上行駛。讀者提供
將軍澳有電動輪椅疑違規在單車徑上行駛。讀者提供

 

電動輪椅上不但有幼童坐在輪椅駕駛者的大腿上,車尾再多站一名女生。
電動輪椅上不但有幼童坐在輪椅駕駛者的大腿上,車尾再多站一名女生。

 

有一輛電動輪椅在將軍澳寶邑路、至善街一帶單車徑上行駛。
有一輛電動輪椅在將軍澳寶邑路、至善街一帶單車徑上行駛。

 

運輸署表示,電動輪椅的人士須遵守與行人相關的規則和指示,包括不可在單車徑上使用。
運輸署表示,電動輪椅的人士須遵守與行人相關的規則和指示,包括不可在單車徑上使用。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

 

安全隱患增加 陸偉雄促修例與時並進 

大律師陸偉雄向《星島頭條》表示,電動輪椅在法律上被視為「行人輔助工具」,而非正式交通工具,因此理應在行人路上使用。然而,香港目前無針對電動輪椅違規行為法例。他指,若發生碰撞或造成嚴重阻塞,執法人員或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8)作出檢控,該條例禁止任何人在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

陸偉雄坦言,考慮到電動輪椅使用者多為殘疾或弱勢人士,多以警告、勸告及教育先行。然而,隨著電動輪椅日漸普及,甚至被濫用及改裝,其速度有時比單車更快,對公眾構成的安全隱患日益增加。陸偉雄認為法例應與時並進,建議針對電動輪椅修例達致「立竿見影」的阻嚇效果,認為現行法例已「不合時宜」,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仍保留涉及「馬匹」的字眼,反映法例早已過時。

陸偉雄直言,法例應與時並進,建議針對電動輪椅修例達致「立竿見影」的阻嚇效果。
陸偉雄直言,法例應與時並進,建議針對電動輪椅修例達致「立竿見影」的阻嚇效果。

 

記者:陳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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