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機械技工前年在黃大仙居屋由上層至下層的4個垃圾房連環縱火,被捕後指曾多次向物管投訴垃圾處理不當問題不果,才用打火機燃燒紙張以表不滿,並圖逼使物管解決問題。水務署機械技工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4項縱火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有感投訴無門而觸發情緒犯案。法官練錦鴻明言,香港居住環境擁擠,一旦火勢蔓延「後果將不堪設想」,慶幸本案的火勢沒有蔓延,惟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先將被告還押,案件押後至5月6日判刑,待取背景、精神及心理醫生報告。
官指不論動機如何 縱火對社會造成潛在危險
27歲被告陳家俊,報稱水務署機械技工,被控4項縱火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8月4日在香港黃大仙啟鑽苑啟慈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20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另於同月11日分別3度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19樓、18樓、11樓垃圾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練官明言,案件性質嚴重,慶幸火勢沒有蔓延,惟香港居住環境擁擠,一旦火勢蔓延「後果不堪設想」,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向社會大眾發出訊息,不論其動機如何,但縱火的舉動明顯對社會造成極大的潛在危險,並將案件押後至5月6日判刑,待取背景、精神及心理醫生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求情稱曾受霸凌現有患焦慮症亦低估罪行嚴重性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家人在2021年抽中居屋,並在2024年正式入伙,被告與家人開心入住居屋,對被告而言抽中居屋有重大意義,期望能給予家人舒適的居住環境,惟垃圾房的衛生情況極度影響生活,多次向物管投訴不果,被告自覺投訴無門,而觸發其情緒犯下本案洩憤。辯方續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思考後果,僅想引起物管注意而處理垃圾問題,被告並非有意義造成人命傷亡,僅低估了罪行的嚴重性,事後亦已搬離屋苑,並願意賠償3萬元的維修費用。
辯方續指,被告的成長經歷坎坷,父親在被告年僅17歲時自殺身亡,對被告的心理造成深刻影響。被告在小學及中學階段更遭受校園霸凌,在社工轉介下到職訓局繼續進修課程,至今任職水務署機械技工,負責泵房的日常保養工作,惟被告因本案被定罪後,已無法再任職公務員,日後要再另尋工作。水務署的上司及同事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助人及勤力認真。辯方續引述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患有焦慮症狀,在生活及工作上出現顯著的困擾,不時有壓力,望法庭輕判。
被告承認對垃圾處理投訴無門放火表達不滿
案情指,被告居住黃大仙啟鑽苑啟慈閣的21樓,20樓的住客在前年8月4日下午4時許,在單位內聞到燒焦味,遂沿著燒焦味的方向查看,並發現垃圾房內的垃圾在燃燒,住客報警求助,消防到場撲熄火種。同月11日上午7時許,保安檢查樓層時分別在19樓、18樓、11樓的垃圾房發現火種,報警後消防到場撲熄火種。火勢導致4層樓垃圾房的瓷磚及牆壁熏黑,事後維修費用需3萬元。
經警方調查閉路電視紀錄後,在同月12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屋苑4個樓層的垃圾房縱火,表示自己曾多次就屋苑處理垃圾不妥的問題向物業管理處投訴,惟投訴無門,才用打火機燃燒紙張,以表達對物管的不滿及企圖引起物管的注意,逼使物管解決垃圾處理不當的行為。
案件編號:DCCC1512/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