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擬就六大方向修訂《消防條例》,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及紀律制度、提升罰則及刑責、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以及加強消防處的執法權力及對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的打擊。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傲冬今早(1日)在電台節目稱,對處方主動提出修例表示歡迎,相信引入責任人制度,做法會專業一些。
修例建議引入「責任人」概念,清晰界定處所的擁有人、佔用人,以及獲聘管理消防裝置的物業管理公司,均須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物管公司將被施加額外法定責任,包括必須定期為大廈安排火警演習,以及定時巡查逃生途徑等消防隱患,否則可被視為「火警危險」,消防處可先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糾正,不遵從通知書將構成罪行。





責任人制度不適用於三無大廈
葉傲冬表示,據他了解新建議是針對有物管公司的大廈,三無大廈不適用,物管公司在建議上有新的法定責任,相信會有效提升大廈持分者的防火意識。被問到會否擔心未來會增加管理費,他表示物管公司責任大了,坊間擔憂是合理的,但強調安全是首要考慮,沒有人想再看到宏福苑的意外,但落實細節要在運作中吸取經驗再調整。
至於修例建議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在深夜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否則首次定罪可罰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罰兩萬元。如因緊急情況關閉,亦須在事後盡快通報。
葉傲冬稱,初步看來相信宏福苑涉及人為人素,新建議就是要堵塞人為問題,以免有人關掉消防裝置危害市民的生命財產,對此做法非常支持,且罰則都不輕,相信可避免同類慘劇發生。
記者:郭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