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懲教助理涉盜東頭懲教所4部電視 控方指被告用垃圾袋包走 稱「上面」批准同事取用

東頭懲教所3名懲教助理前年3月涉嫌偷竊監獄內4部電視機,乘上司離開大樓之際,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涉案電視,從儲物室搬上大樓外的垃圾收集車,再自行搬到其中1人的初級職員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合共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1項處理贓物罪及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日於區域法院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指示2在囚人士協助搬電視

49歲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及49歲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被控於2024年3月1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52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於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屬於他人財產的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漢傑及胡裕輝再被控於同日,未經授權而將4部電視機攜離東頭懲教所。

控方開案陳詞指,文偉傑、胡裕輝及胡漢傑均於1990年代入職。2023年11月10日,署方購入10部全新「Sky worth」電視機,型號為「40STD2000」,以紙箱包裝,每部價值港幣1,700元,存放在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內的一個儲物室,只供東頭懲教所內的在囚人士使用。

前年3月15日案發當日上午9時許,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帶隊將儲物室一些過期醫療物資搬離大樓,留下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看守及鎖上儲物室。數分鐘後被告文偉傑到場,向翟樹仁聲稱想將一些物資搬入儲物室,要求對方打開門鎖,然後叫翟樹仁到外面休息,而首被告胡漢傑則指示2名在囚人士錢昕賢及江卓謙,把4箱物品即其中4部電視搬到對面的小組管理辦公室。

有被告警誡下稱事件獲「上面」批准

胡漢傑接著進一步指示3名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涉案電視,從小組管理辦公室搬上大樓外的垃圾收集車。次被告胡裕輝當時負責把垃圾從東頭懲教所運到懲教所外的垃圾收集站,駕駛垃圾收集車駛向大閘,胡漢傑亦步向大閘,2人一同離開東頭懲教所。同日上午9時52分,胡裕輝把垃圾收集車停泊在初級職員宿舍外,2人把涉案電視搬到地下,再搬入胡漢傑的初級職員宿舍單位。

負責東頭懲教所保安的高級懲教主任區晉源4日後前往胡漢傑的初級職員宿舍單位,在內發現失竊電視,當時其中一部沒有包裝,而其餘3部則未開箱。胡漢傑同年8月在警誡會面中稱另一名同事霍國光表示一些同事在職員宿舍內沒有電視,所以「上面」批准把4部電視搬到職員宿舍,霍國光於是叫自己帶3名在囚人士去把4部電視搬到職員宿舍,暫時存放,等候其他同事前來拿取,而電視用垃圾袋包住,是因為擔心電視會被垃圾收集車上的廚餘弄髒。3人先後於同年9月及翌年2月被捕。

案件編號:DCCC359/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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